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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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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促进行业依法治理
案例解析
2010-02-09

  未及时还款,当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 徐某,持本人身份证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并于2008年5月16日开始投入使用。自2008年5月16日至7月31日,徐某使用这两张信用卡在其他县等地进行透支、刷卡消费,累计金额为26997.09元,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归还。后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徐某虽然口头承诺归还,但一直未见行动。2009年6月23日,工商银行向警方报案。同年7月1日,徐某将欠款本金连同利息、罚息等全部归还银行。同年7月17日,其仍被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解析: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明确了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解释》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不同量刑幅度标准和“恶意透支”的认定和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恶意透支”,这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加强对各种各样的“恶意透支”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进一步查处。各位持卡人要切记依法透支和合法消费,并在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切勿有麻痹大意的心理或者出于侥幸心理心生贪念,否则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经理私用送给单位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例:我父亲是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7年3月,某商场为低价购得大批紧俏商品,并建立长期的良好供求关系,自愿将其自购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无偿交由公司使用,但没有办理变更权属登记。我父亲考虑自己上下班之需,也为给公司省一笔购车款,遂把该车开回家留作私用。不料,近日却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刑罚。请问,该车本是商场送给公司的,并且是以公司名义接收的,怎么会让我父亲一人承担刑事责任呢?

  解析:本案涉及到一种新型的受贿形式。为有效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总结并规定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10种新形式的受贿行为。其第八条“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本案中,你父亲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商场的目的是要公司为其谋取利益,而你父亲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商场谋取利益;商场无偿把轿车交由公司使用,而公司并无借用的合理事由;你父亲身为国有公司经理,是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你父亲将该车开回家私用,属实际使用人,且时间长,一直没有归还车辆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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