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芬:
本院受理原告彭桂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及彭桂芳诉你与被告陈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两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程序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0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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